《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23日03版)
  本報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2000年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有66條,修訂草案增至100條。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我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複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
  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首先,源頭治理薄弱、管控對象單一,現行法缺乏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和佈局等前端源頭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沒有對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等多種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二是總量控制範圍較小、重點難點針對不夠,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以下簡稱“兩控區”),僅占全國國土面積的11.4%,不能適應全國總量減排的需要。同時,針對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等重點領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夠完善,污染嚴重的重點區域缺乏聯合防治機制,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也不夠健全。三是問責機制不嚴,處罰力度不夠。
  草案規定,建立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考核;要求不達標的城市編製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限期達標。此外,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將由兩控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發放排污許可證的原則和程序,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並約談主要負責人。
  草案增加了一章,專述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規定重點區域應當制定聯合防治行動計劃,在規劃環評會商、聯動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區域協作機制。
  另外,草案還增加一章,專述重污染天氣應對,規定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有關地方政府應當適時發出預警,依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響應,並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對措施。
  草案在具體防治措施中按照大氣污染源做了細化,在燃煤工業方面明確國家採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費比重,計劃對多種污染物的協同控制措施,在機動車方面強化對新生產機動車、在用機動車和油品質量環保達標的監督管理。  (原標題: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十四年後首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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